現行條文: |
檢察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13-1十三之一、偵查保密令業務卷宗號數,依案件之種類,於號數上冠以字樣
如下:
(一)檢察官於偵查中依營業秘密法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核發
偵查保密令者:「營密令」。
(二)檢察官於偵查中依營業秘密法第十四條之三第一項規定變更
偵查保密令者:「營密更」。
(三)檢察官於偵查中依營業秘密法第十四條之三第一項規定撤銷
偵查保密令者:「營密撤」。
(四)案件經緩起訴處分或不起訴處分確定者,或偵查保密令非屬
起訴效力所及之部分,檢察官依營業秘密法第十四條之三第
二項規定變更偵查保密令者:「營密結更」。
(五)案件經緩起訴處分或不起訴處分確定者,或偵查保密令非屬
起訴效力所及之部分,檢察官依營業秘密法第十四條之三第
二項規定撤銷偵查保密令者:「營密結撤」。
(六)案件經緩起訴處分或不起訴處分確定者,或偵查保密令非屬
起訴效力所及之部分,受偵查保密令之人依營業秘密法第十
四條之三第二項規定,聲請變更偵查保密令者:「營密結聲
更」。
(七)案件經緩起訴處分或不起訴處分確定者,或偵查保密令非屬
起訴效力所及之部分,受偵查保密令之人依營業秘密法第十
四條之三第二項規定,聲請撤銷偵查保密令者:「營密結聲
撤」。
(八)案件起訴後,檢察官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之規定,聲請法
院核發秘密保持命令者:「營密院聲」。
(九)案件起訴後,檢察官依營業秘密法第十四條之三第五項規定
,聲請法院撤銷偵查保密令者:「營密院聲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