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人民陳情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處理,惟仍予以登記,以 利查考: (一)無具體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聯絡方式。 (二)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復後,而仍一再陳情。 (三)陳情內容非本署主管業務,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分向各機關陳 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