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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臺灣高等檢察署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 13
民國 103 年 05 月 16 日
為免浪費行政資源,爰參照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規定人民陳情得不予處理之情 形訂定本點,惟為利本署查考,仍規範應予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