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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廉政人員風紀查察實施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5 月 28 日
13
十三、駐區視察於駐區外執行視察業務,應向本署報備。政風機構兼辦視
      察於該政風機構及所屬機構外執行視察業務,應向該管駐區視察報
      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