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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廉政人員風紀查察實施要點 13
十三、駐區視察於駐區外執行視察業務,應向本署報備。政風機構兼辦視
      察於該政風機構及所屬機構外執行視察業務,應向該管駐區視察報
      備。
民國 100 年 09 月 07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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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視察離開駐地需向本署報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