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廉政人員風紀查察實施要點 13
十三、駐區視察於駐區外執行視察業務,應向本署報備。政風機構兼辦視 察於該政風機構及所屬機構外執行視察業務,應向該管駐區視察報 備。
民國 100 年 09 月 07 日訂定
12
十二、視察離開駐地需向本署報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