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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廉政人員風紀查察實施要點 13
民國 104 年 05 月 28 日
一、點次變更。
二、考量駐區視察偶因廉政人員人事異動有跨區查辦風紀案件之需要,且為減少因跨
    區辦案之權限受到質疑、挑戰,擬明確規範類此情況需向本署報備(增列第一項
    ),另政風機構兼辦視察倘有於該政風機構及所屬機構外執行視察業務之需要,
    則應向該管駐區視察報備(增列第二項),俾便協調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