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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妥速辦理刑事案件實施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7 月 18 日
13
十三、案件前經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命令續行偵查,檢察官再為
      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經告訴人聲請再議,或檢察官依職權逕
      送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再議,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
      長認為偵查仍未完備時,除有特別情況認有命令續行偵查之必要者
      外,宜親自或命該署檢察官自行偵查,不宜命令原檢察署檢察官續
      行偵查。
      前項情形,於偵查完備後,如仍認再議有理由,即應命令原檢察署
      檢察官起訴,並於命令中詳實載明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
      項第二款之事項;如認再議為無理由,應駁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