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外國法事務律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付懲戒: 一、違反第一百二十條第二項、第一百二十一條或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 二、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但因過失犯罪,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