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法事務律師僅得執行原資格國之法律或國際法事務。 外國法事務律師依前項規定,辦理當事人一造為中華民國國民或相關不動 產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婚姻、親子或繼承事件,應與中華民國律師合作或取 得其書面意見。
外國法事務律師應遵守中華民國法令、律師倫理規範及律師公會章程。
外國法事務律師執行職務時,應表明其為外國法事務律師並告知其原資格 國之國名。 外國法事務律師執行職務,除受僱用外,應設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