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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律師法 第 125 條
律師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非現行
第 120 條
外國法事務律師僅得執行原資格國之法律或國際法事務。
外國法事務律師依前項規定,辦理當事人一造為中華民國國民或相關不動
產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婚姻、親子或繼承事件,應與中華民國律師合作或取
得其書面意見。
第 121 條
外國法事務律師應遵守中華民國法令、律師倫理規範及律師公會章程。
第 122 條
外國法事務律師執行職務時,應表明其為外國法事務律師並告知其原資格
國之國名。
外國法事務律師執行職務,除受僱用外,應設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