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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6 月 19 日
12
十二、申請應用檔案經核准者,本監依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所訂「
      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附件四)收取費用,並開立收據交
      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