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10 月 02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6 月 19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
圖表附件:
立法理由: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以下簡稱本監)為辦理檔案法第十七條至第
    二十一條有關檔案開放應用事項,特訂定本須知。
二、本須知所稱檔案,指本監依照文書處理程序送交歸檔管理之文字或非
    文字資料及其附件。
三、民眾向本監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填具「法務部矯正署花蓮
    監獄檔案應用申請書」(附件一,得自本監網站下載),或以書面載
    明下列事項,向本監提出申請:
(一)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
      號。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
      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
      所。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
      文件字號;如係意定代理者,並應提出委任書;如係法定代理者,
      應敘明其關係。
(三)申請項目。
(四)檔案名稱或內容要旨。
(五)檔號。
(六)申請目的。
(七)有使用檔案原件之必要者,其事由。
(八)申請日期。
    前項申請,得以親自持送或書面通訊方式為之。
四、本監受理申請案件,如認其不合規定或資料不全者,應通知申請人於
    七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得駁回其申請。
    申請案件受理後,由本監收發單位收文掛號送業務承辦單位審核准駁
    與否及提供審核意見,並至遲應於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審核結果
    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附件二)。其駁回申請者,並應敘明理由。補正
    資料者,自補正之日起算。
    前項書面通知,除駁回申請者外,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核准應用檔案之意旨。
(二)檔案應用方式、時間及處所。
(三)檔案應用注意事項及收費標準。
(四)應攜帶相關證明文件。
五、本監檔案應用准駁依檔案法第十八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行
    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及其他法令之規定辦理。
六、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以案件或案卷為單位;檔案如僅部分內
    容有限制應用之情形者,應採分離原則,僅就其他部分提供之。
    本監檔案之應用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如有使用原件之必要者,應於
    申請時記載其事由。
    檔案內容涉及他人智慧財產權,或有不易於重製或複製等情形者得僅
    供閱覽。
七、本監檔案應用處所位於花蓮縣吉安鄉干城村吉安路六段七百號,開放
    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八時至十二時及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
    三十分;國定例假日不開放。有其他特殊原因停止開放時,另行公告
    週知。
八、非本監人員進入檔案應用處所,應先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並辦理登記
    ;申請應用檔案者,另應出示審核通知書,經查核無誤後由業務單位
    人員陪同應用。
    業務單位人員將檔案交付申請人使用,應請其於確認數量無訛後於「
    檔案應用簽收單」(附件三)簽名。
九、進入檔案應用處所,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禁止飲食、吸菸、喧嘩或妨礙他人之行為。
(二)抄錄檔案時,以使用鉛筆、可攜式電腦或可攜式媒體為限;複製檔
      案時,應依照本監陪同人員指示操作及使用影印機設備。
(三)禁止攜帶原子筆、毛筆等易塗損檔卷之工具。
(四)未經本監許可,禁止擅自接用電源或連接本監網路系統。
(五)不得破壞環境整潔及應用處所之設備。
十、申請人應用檔案,應保持檔案之完整,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違反前項各款之一者,本監得停止其應用檔案;涉及刑事責任者,移
    送檢察機關偵辦。
十一、申請人應用之檔案,不得攜出應用處所,如有必要離開應用處所者
      ,應將檔案交由業務單位人員保管。
      申請人閱畢檔案應歸還業務單位人員,經業務單位人員點收無訛後
      ,於「檔案應用簽收單」註記還卷,並將一聯交付申請人,一聯交
      檔案管理單位存查。
      檔案應用完畢,業務單位人員應當場檢視申請人歸還檔案之完整性
      及是否有不當破壞情形;如有污損、破損等不當使用情形,應於檔
      案應用簽收單註記並依相關規定辦理。申請人應用檔案應於當日歸
      還,如未能於當日應用完畢者,業務單位人員應於「檔案應用簽收
      單」註記應用情形後,先辦理還卷,另日再行調閱。
十二、申請應用檔案經核准者,本監依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所訂「
      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附件四)收取費用,並開立收據交
      申請人。
十三、申請人如需提供檔案複製郵寄服務時,業務承辦單位收受申請人郵
      寄繳納之匯票或現金後,應通知總務科出納人員繳庫立據,經業務
      單位人員查閱無訛,始郵寄收據及複製品予申請人。
十四、民眾申請檔案應用服務之流程,詳如本監受理民眾申請檔案應用流
      程表(附件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