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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12
民國 106 年 10 月 02 日
一、訂定應用檔卷之收費依據。
二、有關應用檔案所衍生之如何收費問題,檔案法業已於該法第二十一條授權檔案中
    央主管機關(即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訂定「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
    」,並一體適用於所有的政府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