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檔案應用完畢,本署業務承辦人員應通知總務科 出納人員,依照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訂定之「檔案閱覽抄錄 複製收費標準」(附件七)收取費用及開立收據,收據第一聯由申 請人或其代理人收執,影本由會計室存查。複製品點交申請人或其 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