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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12
民國 105 年 08 月 30 日
文字增刪,修正第十二點。
民國 105 年 06 月 30 日
一、申請應用本署檔案,其費用應依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訂定應用檔案之收費
    法律依據、申請人繳費方式及流程。
二、依檔案法第二十一條授權檔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
    」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