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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12
十二、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檔案應用完畢,本署業務承辦人員應通知總務科
      出納人員,依照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訂定之「檔案閱覽抄錄
      複製收費標準」(附件七)收取費用及開立收據,收據第一聯由申
      請人或其代理人收執,影本由會計室存查。複製品點交申請人或其
      代理人。
民國 105 年 08 月 30 日修正
12
十二、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檔案應用完畢,本署業務承辦人員應通知總務科
      出納人員,依照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訂定之「檔案閱覽抄錄
      複製收費標準」(附件七)收取費用及開立收據,收據第一聯由申
      請人或其代理人收執,影本由會計室存查。複製品點交申請人或其
      代理人。
民國 105 年 06 月 30 日訂定
12
十二、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檔案應用完畢,本署業務承辦人員應通知總務科
      出納人員,依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所定「檔案閱覽抄錄複製
      收費標準」(附件七)收取費用及開立收據,收據第一聯由申請人
      或其代理人收執、影本由會計室存查。複製品點交申請人或其代理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