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3 10:26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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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檔案應用完畢,本署業務承辦人員應通知總務科
      出納人員,依照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訂定之「檔案閱覽抄錄
      複製收費標準」(附件七)收取費用及開立收據,收據第一聯由申
      請人或其代理人收執,影本由會計室存查。複製品點交申請人或其
      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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