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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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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檔案應用完畢,本署業務承辦人員應通知總務科
      出納人員,依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訂定之「檔案閱覽抄錄複
      製收費標準」(附件七)收取費用及開立收據,收據第一聯由申請
      人或其代理人收執,影本由會計室存查。複製品點交申請人或其代
      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