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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廉政人員守則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10 月 06 日
12
十二、(請託關說之禁止)
      廉政人員應不為及不受任何請託關說,並不得利用職務或名銜,為
      自己或他人謀取任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