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點次變更,並配合修正本守則名稱酌作文字修正。 二、現行規定「廉潔自持」之文字,於第五點規範內容已可涵括。 三、參考「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2點第5款「請託關說」用語,酌作文字修正。 四、另現行規定「不得為私人承諾」之文字概念模糊,又考量「不得為差別待遇」之 規定於行政程序法第六條已有明定,爰均予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