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廉政人員守則 12
民國 104 年 10 月 06 日
一、點次變更,並配合修正本守則名稱酌作文字修正。
二、現行規定「廉潔自持」之文字,於第五點規範內容已可涵括。
三、參考「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2點第5款「請託關說」用語,酌作文字修正。
四、另現行規定「不得為私人承諾」之文字概念模糊,又考量「不得為差別待遇」之
    規定於行政程序法第六條已有明定,爰均予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