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廉政人員守則 12
十二、(請託關說之禁止)
      廉政人員應不為及不受任何請託關說,並不得利用職務或名銜,為
      自己或他人謀取任何利益。
民國 100 年 03 月 23 日修正
11
十一、(請託關說之禁止)
      政風人員應廉潔自持,不為及不受任何請託、關說;並不得為私人
      承諾或給予特定個人、團體任何差別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