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臺灣高等檢察署得建置通訊監察線上查核系統,隨時查核執行中之 通訊監察有無未依核發之通訊監察書執行或逾期監察之情形。 檢察官應將法院核復之結果及核發之通訊監察書,交由書記官登錄 臺灣高等檢察署建置之電腦查核系統;臺灣高等檢察署應將前項查 核結果,通知各檢察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