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法務部組織法修正第五條、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有關各級檢察機關 名銜「去法院化」之相關規定,爰刪除相關「法院」文字。
點次變更。
一、本點新增。 二、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前段規定各機關得使用電子監督設備,故明定得由最高法院 檢察署建置通訊監察線上查核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