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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實施通訊監察應行注意要點 12
民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配合法務部組織法修正第五條、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有關各級檢察機關
名銜「去法院化」之相關規定,爰刪除相關「法院」文字。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
點次變更。
民國 96 年 12 月 07 日
一、本點新增。
二、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前段規定各機關得使用電子監督設備,故明定得由最高法院
    檢察署建置通訊監察線上查核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