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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實施通訊監察應行注意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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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臺灣高等檢察署得建置通訊監察線上查核系統,隨時查核執行中之
      通訊監察有無未依核發之通訊監察書執行或逾期監察之情形。
      檢察官應將法院核復之結果及核發之通訊監察書,交由書記官登錄
      臺灣高等檢察署建置之電腦查核系統;臺灣高等檢察署應將前項查
      核結果,通知各檢察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