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 司法院另定之。
口授遺囑,自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之時起,經過三個月而失其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