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口授遺囑,為各種遺囑中較其臨時性之一種 (參照民法第一一九六條) ,依司法院院解字第三一二○號解釋,收養者以口授遺囑收養子女,祇須 具備法定方式,尚可認為有效,則以其他遺囑收養子女,如具備法定方式 ,亦應認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