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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1196 條
1.
發文日期:041.02.06
要  旨:
按口授遺囑,為各種遺囑中較其臨時性之一種 (參照民法第一一九六條)
,依司法院院解字第三一二○號解釋,收養者以口授遺囑收養子女,祇須
具備法定方式,尚可認為有效,則以其他遺囑收養子女,如具備法定方式
,亦應認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