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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41)台電參字第 071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41 年 02 月 06 日
要  旨:
按口授遺囑,為各種遺囑中較其臨時性之一種 (參照民法第一一九六條)
,依司法院院解字第三一二○號解釋,收養者以口授遺囑收養子女,祇須
具備法定方式,尚可認為有效,則以其他遺囑收養子女,如具備法定方式
,亦應認為有效。
全文內容:按口授遺囑,為各種遺囑中較其臨時性之一種 (參照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
          六條) ,依司法院院解字第三一二○號解釋,收養者以口授遺囑收養子女
          ,衹須具備法定方式,尚可認有效,則以其他遺囑收養子女者,如具備法
          定方式,亦應認為有效。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942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