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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1196 條
口授遺囑,自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之時起,經過三個月而失其效力
。
民國 74 年 06 月 03 日修正
第 1196 條
口授遺囑,自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之時起,經過三個月而失其效力
。
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修正
第 1196 條
口授遺囑,自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之時起,經過一個月而失其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