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 司法院另定之。
無代理權人,以他人之代理人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對於善意之相對人, 負損害賠償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