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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110 條
民國 18 年 05 月 23 日
謹按本無代理權之人,而以他人之代理人名義,與相對人為法律行為時,其所為之法 律行為,當然無效。若善意之相對人因此而受有損害者,無權代理人並應負賠償之責 任,藉以保護善意相對人之利益。此本條所由設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