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110 條
民國 18 年 05 月 23 日
謹按本無代理權之人,而以他人之代理人名義,與相對人為法律行為時,其所為之法
律行為,當然無效。若善意之相對人因此而受有損害者,無權代理人並應負賠償之責
任,藉以保護善意相對人之利益。此本條所由設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