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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110 條
無代理權人,以他人之代理人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對於善意之相對人,
負損害賠償之責。
民國 18 年 05 月 23 日訂定
第 110 條
無代理權人,以他人之代理人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對於善意之相對人,
負損害賠償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