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本校校長及教職員工生於進行校內外教學與活動、執行職務及人際 互動時,應尊重多元性別差異,消除性別歧視,並應尊重他人與自 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不得以強制或暴 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