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申請應用之檔案,不得攜出檔案應用處所,並應當日歸還;如未能 於當日應用完畢者,本分署承辦人員應於檔案應用簽收單註記應用 情形後,先辦理還卷,另日再行調閱。 前項歸還,應經本分署承辦人員點收無誤後,於檔案應用簽收單( 附件四)註記,一聯交付申請人,一聯由本分署存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