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受訓人員寫作題作答應使用本國文字。但專門名詞及有特別規定者 ,不在此限,並應使用黑色或藍色鋼筆、原子筆,不得使用鉛筆; 作答時無須抄題或按題次順序作答,但應標明題號,並以直式橫書 書寫。試卷背面彌封處左側答題欄位得書寫答案,但每位受訓人員 各持一份試卷,不得要求額外增給試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