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點次變更。 二、將學員調整為受訓人員,以明確適用人員身分。 三、將現行規定第十五點及第二十點內容合併修正後移列為第十一點,並統一本須知 之試卷用詞,酌作文字修正。
一、本點新增。 二、為規定學員作答時所應使用之文字,爰增訂第十五點。
一、點次變更。 二、為配合現行寫作題常用作答工具名稱並補充規定寫作題作答須知,爰將現行第三 點酌作文字修正,列為第二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