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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受訓人員試務須知 11
民國 112 年 05 月 03 日
一、點次變更。
二、將學員調整為受訓人員,以明確適用人員身分。
三、將現行規定第十五點及第二十點內容合併修正後移列為第十一點,並統一本須知
    之試卷用詞,酌作文字修正。
民國 104 年 12 月 03 日
一、本點新增。
二、為規定學員作答時所應使用之文字,爰增訂第十五點。
民國 104 年 12 月 03 日
一、點次變更。
二、為配合現行寫作題常用作答工具名稱並補充規定寫作題作答須知,爰將現行第三
    點酌作文字修正,列為第二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