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公發布日:民國 96 年 07 月 04 日
第 11 條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有應減刑與不應減刑者,就應減刑之罪,依第二條、
第四條、第六條至第八條及前條規定減刑後,與不應減刑之罪之宣告刑,
適用刑法第五十一條定其應執行之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