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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 11 條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有應減刑與不應減刑者,就應減刑之罪,依第二條、 第四條、第六條至第八條及前條規定減刑後,與不應減刑之罪之宣告刑, 適用刑法第五十一條定其應執行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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