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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戒治處分執行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1 月 13 日
第 11 條
戒治處分之執行,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
但最長不得逾一年。
戒治分下列三階段依序行之:
一、調適期。
二、心理輔導期。
三、社會適應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