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治處分之執行,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 但最長不得逾一年。 戒治分下列三階段依序行之: 一、調適期。 二、心理輔導期。 三、社會適應期。
(戒治處分執行之階段) 戒治處分之執行,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 但最長不得逾一年。 戒治分下列三階段依序行之: 一、調適期。 二、心理輔導期。 三、社會適應期。
戒治處分之執行,期間至少三月,分左列三階段依序行之︰ 一 調適期。 二 心理輔導期。 三 社會適應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