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 司法院另定之。
收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溯及於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但第三人 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