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條新增。 二、關於收養之生效時點,現行法未設規定,究應以法院認可裁定時或收養契約成立 時為生效時點,恐有爭議,爰明定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溯及於收養契約成立 時發生效力。惟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併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