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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1079-3 條
民國 96 年 05 月 23 日
一、本條新增。
二、關於收養之生效時點,現行法未設規定,究應以法院認可裁定時或收養契約成立
    時為生效時點,恐有爭議,爰明定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溯及於收養契約成立
    時發生效力。惟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併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