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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法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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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羈押法
英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第 107 條
看守所收受前條通知書後,應立即釋放被告,釋放前應與入所時所建立之 人別辨識資料核對明確。 法院或檢察官當庭釋放被告者,應即通知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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