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收受前條通知書後,應立即釋放被告,釋放前應與入所時所建立之 人別辨識資料核對明確。 法院或檢察官當庭釋放被告者,應即通知看守所。
被告應釋放者,於接受前條通知書後,應立即釋放,釋放前應使其按捺指紋,與人相表比 對明確。 法院或檢察官當庭釋放被告者,應即通知看守所長官。
被告應釋放者,於接受前條通知書後,應立即釋放,釋放前,應使其按捺 指紋,與人相表比對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