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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羈押法 第 107 條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一、條次變更。
二、原條文第一項後段規定「釋放前應使其按捺指紋,與人相表比對明確」,其語意
    並不清楚,除指紋及人相外,尚有其他身體特徵,例如紋身、疤痕等可供辨識身
    分,爰予酌修為「釋放前應與入所時所建立之人別辨識資料核對明確」,俾利實
    務運作。
三、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參考資料:法務部立法說明】
一、條次變更。
二、現行條文第一項後段規定「釋放前應使其按捺指紋,與人相表比對明確」,其語
    意並不清楚,除指紋及人相外,尚有其他身體特徵,例如紋身、疤痕等可供辨識
    身分,爰予酌修為「釋放前應與入所時所建立之人別辨識資料核對明確」,俾利
    實務運作。
三、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