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零七、(少年刑事案件不起訴處分後之處置(三)) 檢察官對於少年法院或地方法院少年法庭移送之少年事件處理 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之案件,經調查結果,認屬最重本刑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認以不起 訴為適當者,得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六十七條前段規定,為職 權不起訴之處分,移送少年法院或少年法庭依少年保護事件程 序審理,但處分確定後,被告已滿二十歲者,無庸移送。(少 年事件處理法六七、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