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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02 月 21 日
107
一百零七、(少年刑事案件不起訴處分後之處置(三))
          檢察官對於少年法院或地方法院少年法庭移送之少年事件處理
          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之案件,經調查結果,認屬最重本刑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認以不起
          訴為適當者,得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六十七條前段規定,為職
          權不起訴之處分,移送少年法院或少年法庭依少年保護事件程
          序審理,但處分確定後,被告已滿二十歲者,無庸移送。(少
          年事件處理法六七、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