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零七、(少年刑事案件不起訴處分後之處置(三)) 檢察官對於少年法院或地方法院少年法庭移送之少年事件處理 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之案件,經調查結果,認屬最重本刑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認以不起 訴為適當者,得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六十七條前段規定,為職 權不起訴之處分,移送少年法院或少年法庭依少年保護事件程 序審理,但處分確定後,被告已滿二十歲者,無庸移送。(少 年事件處理法六七、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八)
一百零七 (少年刑事案件不起訴處分後之處置 (三) ) 檢察官對於少年法院或地方法院少年法庭移送之少年事件處理 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之案件,經調查結果,認屬最重本刑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認以不起 訴為適當者,得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六十七條前段規定,為職 權不起訴之處分,移送少年法院或少年法庭依少年保護事件程 序審理,但處分確定後,被告已滿二十歲者,無庸移送。 (少 年事件處理法六七、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八)
七十九 檢官對於少年法院或地方法院少年法庭移送之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二十七條第二項之案件,經調查結果,認屬最重本刑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之罪,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認以不起訴為適當 者,得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六十七條前段規定,為職權不起訴之 處分,移送少年法院或少年法庭依少年保護事件處理。該項處分 不得聲請再議,一經處分即告確定。倘被告未滿十八歲,檢察官 應迅將原案函送該管少年法院或少年法庭另依少年保護程序處理 。( 少年事件處理法六七 )
七十九 檢官對於少年法院或地方法院少年法庭移送之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二十七條第二項之案件,經調查結果,認屬最重本刑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之罪,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認以不起訴為適當 者,得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六十七條前段規定,為職權不起訴之 處分,移送少年法院或少年法庭依少年保護事件處理。該項處分 不得聲請再議,一經處分即告確定。倘被告未滿十八歲,檢察官 應迅將原案函送該管少年法院或少年法庭另依少年保護程序處理 。(少年事件處理法六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