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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107
一百零七、(少年刑事案件不起訴處分後之處置(三))
          檢察官對於少年法院或地方法院少年法庭移送之少年事件處理
          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之案件,經調查結果,認屬最重本刑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認以不起
          訴為適當者,得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六十七條前段規定,為職
          權不起訴之處分,移送少年法院或少年法庭依少年保護事件程
          序審理,但處分確定後,被告已滿二十歲者,無庸移送。(少
          年事件處理法六七、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八)
民國 93 年 06 月 23 日修正
107
一百零七   (少年刑事案件不起訴處分後之處置 (三) )
          檢察官對於少年法院或地方法院少年法庭移送之少年事件處理
          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之案件,經調查結果,認屬最重本刑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認以不起
          訴為適當者,得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六十七條前段規定,為職
          權不起訴之處分,移送少年法院或少年法庭依少年保護事件程
          序審理,但處分確定後,被告已滿二十歲者,無庸移送。 (少
          年事件處理法六七、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八)
民國 92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79
七十九  檢官對於少年法院或地方法院少年法庭移送之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二十七條第二項之案件,經調查結果,認屬最重本刑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之罪,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認以不起訴為適當
        者,得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六十七條前段規定,為職權不起訴之
        處分,移送少年法院或少年法庭依少年保護事件處理。該項處分
        不得聲請再議,一經處分即告確定。倘被告未滿十八歲,檢察官
        應迅將原案函送該管少年法院或少年法庭另依少年保護程序處理
        。( 少年事件處理法六七 )
民國 87 年 10 月 22 日修正
79
七十九  檢官對於少年法院或地方法院少年法庭移送之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二十七條第二項之案件,經調查結果,認屬最重本刑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之罪,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認以不起訴為適當
        者,得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六十七條前段規定,為職權不起訴之
        處分,移送少年法院或少年法庭依少年保護事件處理。該項處分
        不得聲請再議,一經處分即告確定。倘被告未滿十八歲,檢察官
        應迅將原案函送該管少年法院或少年法庭另依少年保護程序處理
        。(少年事件處理法六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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