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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高等檢察署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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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署受理書面及其他機關函轉人民陳情案件,應予登記,依分層負責
    規定逐級陳核後,送交主管科室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