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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臺灣高等檢察署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 10
民國 103 年 05 月 16 日
為使受理陳情之程序公開,有關以書面方式及由他機關函轉之人民陳情案件,本署應
先予登記,再依規定陳核後,送交主管科室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