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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高等檢察署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 10
十、本署受理書面及其他機關函轉人民陳情案件,應予登記,依分層負責
    規定逐級陳核後,送交主管科室處理。
民國 103 年 05 月 16 日訂定
10
十、本署受理書面及其他機關函轉人民陳情案件,應予登記,依分層負責
    規定逐級陳核後,送交主管科室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