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機關及偵查輔助機關應指定新聞發言人。 依第八條、前條第二項、第三項得公開之事項,應經各該機關首長、新聞 發言人或依個案受指定人員審酌考量後,統一由發言人或受指定人員發布 。 偵查機關及偵查輔助機關除前項人員外,對偵查中之案件,不得公開、揭 露或發布新聞。 偵查輔助機關對於已繫屬偵查機關之案件,偵查中有發布新聞之必要者, 應事先徵詢偵查機關意見。 各機關應設置適當處所作為媒體採訪地點,並應劃定採訪禁制區。